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从源头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实施管理和控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如下: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第十条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产生或存在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8 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2)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录 2)和下列文件、资料:①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③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