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调剂制度与操作规程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根据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根据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楚、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九、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报告
十、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一、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二、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三、药师对于不法律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四、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