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四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章 建筑和设备标准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订《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行政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 办公楼的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精神,能不建的就不建,可以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必须新建的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根据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建设;并尽可能由几个部门联合建设,或在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建设。 第四条 办公楼的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办公楼的建设以满足近期需要为主,不得过分强调今后进展使用要求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并根据财力、物力等条件,因地制宜,努力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工程建设好。 第六条 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附近地区的现有设施。联建、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① 第七条 办公楼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楼,适用于部、省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13~15 平方米(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 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市(地)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11~12 平方米。 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9~10 平方米。 第八条 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数,对比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本标准的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食堂、汽车库、自行车棚、锅炉房、独立变配电与泵房、科技档案馆、浴室、理发、托幼等以及人防设施。确实需建食堂、汽车库及人防设施的,按有关部门与本地区的规定和指标单列建设面积报批。第三章 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条 办公楼的建设地点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方,尽量避开在闹市区建设。 第十一条 办公楼的层次、高度、造型及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必须十分重视节约用地。多层办公楼建筑基地容积率(基地内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低于 1.2,高层办公楼建筑基地容积率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