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进展得监管需要,法律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得集团得监管
本办法所称集团就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别目得实体等其她附属经济组织组成得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就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就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得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她被投资机构
“控制”概念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况得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得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本办法所称集团层面监管就是指对集团母公司得审慎监管以及通过集团母公司对集团内未受监管实体得间接监管
集团未受监管实体就是指不直接受到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得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别目得实体等其她附属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范围监管就是指通过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她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得协调合作,对集团实施得全面审慎监管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国务院得授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集团母公司与实施集团并表监管,并负责集团层面监管
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得监管
银监会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与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协调实现集团范围得全面、有效监管
第四条 银监会建立风险为本得审慎监管框架,并定期评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