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一、总则1、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 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备) 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方便锅容管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 和检验单位工作,实现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监察和管理法制化、法律规范化,特制定本 程序
2、本程序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三定 方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号令、13 号令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
3、菏泽市辖区内的各锅容管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 检验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执行本程序
二、设计1、锅炉设计的审批(1) 锅炉设计文件应经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2) 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专用章
2、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审批(1) 液化气体罐车、超高压容器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国务 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气瓶设计审核:(1) 气瓶设计文件由气瓶制造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
(2)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批;液化石油气瓶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批
4、锅炉设计图纸审批后,锅炉制造单位应在所审批的首台锅炉制造前报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将批准书付本报市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
5、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批:⑴、GA 类、GC1 级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 管理的 GB类、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