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对策措施1)锅炉设计;a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b 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经过鉴定合格的锅炉设计总图的标题栏上方应当标有鉴定标记;2)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a 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许可
b 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c 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拟进行的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以书面告知锅炉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d 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根据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之后方可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锅炉使用a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b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4)锅炉检验在用锅炉应当进行定期检验,以便即使发现锅炉在使用过程当中埋伏的安全隐患及管理中的缺陷,进而实行应对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应当由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界满前一个月,向锅炉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安全阀a 每台蒸汽锅炉应当至少装设 2 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上的安全阀)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0
5t/h 或者小于 4t/h 且装有可靠性的超压连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b 蒸汽锅炉的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c 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
d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3
8MPa 的蒸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