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2025 年 09 月 24 日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法律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 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运行,根据《》(以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 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 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 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 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 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 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