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1 防止锅炉灭火1.1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等各阶段都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1091-28)。1.2 根据《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4)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实际状况,制订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1.3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制定并严格执行混配煤制度,保证入炉煤各项指标保持在适烧值范围内。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将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报告及时通知运行人员,以便运行及时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对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1.4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或入炉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冷态空气动力场试验,保证炉内气流分布特性良好,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燃尽风率、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摆角或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1.5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等离子点火枪等稳燃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1.6 1MW 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炉膛吹扫、锅炉点火、主燃料跳闸、全炉膛火焰监视和灭火保护功能、主燃料跳闸首出等。1.7 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和就地控制设备电源应可靠,电源应采纳两路沟通 220V 供电电源,其中一路应为沟通不间断电源,另一路电源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当设置冗余不间断电源系统时,也可两路均采纳不间断电源,但两路进线应分别取自不同的供电母线上,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失去锅炉灭火保护功能。1.8 炉膛负压等参加灭火保护的热工测点应单独设置并冗余配置。必须保证炉膛压力信号取样部位的设计、安装合理,取样管相互独立,系统工作可靠。应配备四个炉膛压力变送器:其中三个为调节用,另一个作监视用,其量程应大于炉膛压力保护定值。1.9 炉膛压力保护定值应合理,要综合考虑炉膛防爆能力、炉底密封承受能力和锅炉正常燃烧要求;新机启动或机组检修后启动时必须进行炉膛压力保护带工质传动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得点火启动。1.10 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确保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可靠投用。防止发生火焰探头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