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溶解乙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1 抽样方法溶解乙炔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采样日起前一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抽样基 数不得少于 6 瓶,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样品数按 GB 6819-24 标准执行,数量不得少于 3 瓶。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进行封样,贴上抽样单位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现场检验后的样品保存在受检单位。7.2 检验依据表 11 (溶解乙炔)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1乙炔的体积分数/%GB 6819-24GB 6819-24 中 4.22磷化氢、硫化氢试验GB 6819-24GB 6819-24 中 4.37.3 判定规则7.3.1 依据标准GB 6819-247.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应以产品标准为依据)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根据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举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根据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举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加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