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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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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法律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法律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 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 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不包括以下事项:(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实行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第六条 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进展。第七条 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进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根据审批权限,法律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讨论;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根据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第九条 各单位出租物业单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年,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满足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扶持原因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但单次出租期限最长应不超过 12 年。第十条 物业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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