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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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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处悬挂 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 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 2 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 或者安装等作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处悬挂作业安 全生产综合指导管理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辖区内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悬挂作业施工行为,个人 或单位都可以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登记备案证后,方 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备案情况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 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 识和能力的培训合格证明;(四)不少于 6 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 证”;(五)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六)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从业人员按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七)高处悬挂作业设备和防护用品清单、产品合格证、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1 次/年)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一)、(三)、(四)、(六)、(七)所列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应当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在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 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后,方可进行建筑物 高处悬挂作业。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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