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督查督办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章立项第二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安排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第三条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安排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备案。第四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的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第五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安排第六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1、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2、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办理;3、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划分情况范围;4、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安排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第七条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第八条交由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