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食品标识 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X 食品安全法
X 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 X 境内生产含分装
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 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
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
食用或者使用方法
生 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
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
彳丁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 准
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 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 标 注 “ 新 创 名 称 ”
“ 奇 特 名 称 ”
“ 音 译 名 称 "
“ 牌 号 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
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纳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
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 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