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法律规范为了依法管理母婴保健工作,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技术,严格法律规范高危 孕产妇的筛查和转诊,使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确保 母婴平安。依据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 产期保健工作法律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高危妊娠定义: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 儿或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通过系统的产前检查,尽早筛查出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妇,及早给予诊治, 以不断提高妊娠管理质量的三率”(包括:高危妊娠检出率、高危妊娠 随诊率、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这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生儿死亡 率和病残儿出生率的重要手段。一、工作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1、省卫生厅负责对高危孕产妇工作进行管理及相关标准、法律规范的制定, 并指导全省开展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2、各市(州)卫生局根据《吉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法律规范》制定本辖区 的实施办法,并负责辖区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 根据《吉林省孕产妇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及管理法律规范》,设立完善孕产妇 急、救中心。.、县(市)级卫生局根据市(州)级制定的实施方法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立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 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确保高危 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1、省、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负责指导和法律规范市(州)、县(市) 级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组织对市(州)、县(市)相 关技术人员培训,并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每年负责组织两次死亡孕产 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写出分析报告及反馈资料。2、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市)级孕 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组织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死亡孕 产妇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并完成分析报告及评审总结。(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进行早孕保健指导并初筛高危因 素,疑有高危因素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2)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手册由孕产妇保管,并应随身携带。开展产 前检查时,医疗保健人员应查阅手册,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高危 因素及时上转。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