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针对国际合同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研究一、对国际合同中意思自治限制的必要性作为国际私法核心规范组成的冲突规范,主要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工具
就现阶段而言,意思自治原则从表象上看呈现出趋同化,但欧美主要发达国家还是通过松紧相宜的立法规定,使其在适用过程中更加有利于爱护本国的利益
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中,假如只是一味的关留意思自治自治性的一个方面,最终的结果难免会架空已有的法律制度,最终导致法制度失灵
作为例证,我国《海商法》第四章为了爱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规定了最低限度的责任,与此同时,该法第十四章又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来原则来选择法律
这样一来的结果,意思自治的杠杆轻轻松松就能架空对于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
在这方面,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给我们供应了很好的借鉴
该法否定当事人具有选法的自由,同时强制性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全部进出英国港口的海上货物运输
因此,冲突法第2页共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引入意思自治的目的是为了使其更有效的服务于本国的利益,而不能只是对外国法的一味复制
二、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对意思自治限制的实践(一)在特定种类合同中适用的限制诸如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等特别类型的合同,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公平,单纯的依据意思自治让当事人选法,会导致处于优势地方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压制劣势一方当事人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展,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消费外国的产品或者服务,俗称海淘
对于采纳这种消费形态的消费者们,假如完全采纳放任的态度,任由当事人在此类合同中依据意思自治去选择法律,一旦外方强势地仪仗自己的地位,不合理地指定外国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这是格式合同本身的性质所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