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不履行百万设备供销合同,卖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案情简介】2014年3月10日,储某和A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两份,约定储某从A公司处购买设备甲和设备乙各一套,价格分别为150万元和2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由A公司自付运费将设备交付储某,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储某支付定金40万元
2014年5月28日,A公司将设备甲送至储某处,储某出具收货证明,次日通过转账支付A公司设备款70万元,余款40万元经A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A公司也没有继续履行设备乙合同,储某认为A公司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份供销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A公司辩称,储某没有足额支付第一份合同货款导致其丧失商业信誉,故同意解除尚未履行的设备乙合同,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提起反诉要求储某支付设备甲合同剩余设备款40万元
【意见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主张的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安抗辩权
虽然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系同一天,但并未约定同时履行
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设备甲送至原告处,原告在接收设备甲后,并未按照约定付清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在被告催要下至今未支付剩余设备款,导致被告有理由认为其丧失商业信誉而中止履行设备乙合同,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安抗辩权,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安抗辩权
被告应于交货日期及时履行两份供销合同,将两套设备送至约定地点,被告至今未履行设备乙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点评】深圳合同法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即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被告有权中止履行设备乙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只要有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对等履行合同、丧失商业信誉的现实危险,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无须征得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