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位于永平县博南镇永福路半山胜景花园的***号(注意: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商铺的整体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受让甲方位于永平县博南镇永福路半山胜景花园的***号商铺现房(以下简称商铺),商铺具体状况如下:(1)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2) 商铺座落在永平县博南镇永福路半山胜景花园***号,结构为(砖混或者框架)
(3) 商铺产权面积***平方米
(4) 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者集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置换)方式获得
以上系甲方对商铺基本情况的陈述,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优先购买权等)
乙方以甲方的保证和陈述为基础 ,决定整体买受上述商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商铺转让包干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订金人民币***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订金可抵作购商铺款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前保证商铺不存在对外出租、抵押或者质押等情况,使上述商铺完全具备过户至乙方的条件
乙方应在办妥上述商铺过户手续的***日内将剩余价款***元(大写人民币***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商铺的过户费用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对商铺的责任界定以过户为准,过户前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甲方承担;过户后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租金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于商铺过户至乙方后 3 日内将商铺交付乙方
第六条 如因甲方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