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晓红、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
2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4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晓红;周斌;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润唐山庄管理处【当事人】钟晓红周斌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润唐山庄管理处【当事人-个人】钟晓红周斌【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润唐山庄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夏扬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廖方广东鹏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扬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廖方广东鹏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扬廖方【代理律所】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广东鹏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1/7物业服务合同【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晓红;周斌【被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润唐山庄管理处【本院观点】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合同反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水费、排水费、垃圾处理费、停车管理费等费用
作为证明已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举证责任方,被上诉人提交了润唐山庄第二届业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润唐山庄业委会在该说明中确认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润唐山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延续原来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上诉人并没有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相反证据,未证明在长达11年的服务时间内,润唐山庄业委会要求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场或停止服务,也未证明润唐山庄的物业管理服务有其他主体提供,且上诉人在一审、二审中称被上诉人擅自驻场、强迫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