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协议书甲方:XX 县第三医院 乙方:辖区乡镇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专管员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第二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进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县卫生局关于印发 XX 县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法律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卫【2025】102 号)。从 2025 年 4 月中旬起县精防机构(县第三医院)参加我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体检、随访管理。建档前,让患者和监护人对档案管理有充分的知情,告知建档的体检、免费的辅助检查项目及纸质档案转至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服务中心)予保存等情况,在征得患者和监护人的同意后,予体检、随访。县第三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档案信息要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信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体检随访只是为了更好的服务患者。 为确实落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管理,甲乙双方特制定本协议。 甲方要遵守以下的协议: 1、甲方要让患者和监护人对档案管理有充分的知情,告知建档、体检、免费的辅助检查项目及纸质档案转至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服务中心)予保存等情况,在征得患者和监护人的同意后,予体检、随访。 2、甲方把乙方辖区患者的档案转至乙方保存,不得由乙方以外的其他人拿走患者的信息,不得随意向乙方、患者和监护人外的其他人透露患者的档案信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3、档案在甲方保存期间,甲方对患者的档案进行专柜存放,不得让人随意翻阅、涂改、破坏、带走或复印患者的档案,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患者的信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乙方要遵守以下的协议: 1、乙方对患者的档案进行专柜存放,不得让人随意翻阅、涂改、破坏、带走或复印患者的档案,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患者的信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2、乙方要本人(以各乡镇卫生院上报给卫生局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负责人为准)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到甲方(县第三医院)核对患者信息,并拿回本辖区患者纸质档案,为确保档案安全和保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