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收费管理办法》(京药监发〔2025〕29 号)发布时间:2005-12-2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收费管理办法》于 2004 年 12 月 6 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一次局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以公告,本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收费的管理,保证缴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依据:1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 号);2
北京市财政局、原北京市物价局文件――《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1〕031 号)
二、收费范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原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对新药临床讨论、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仿制进行初审,收取初审费
(新药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进行审批,由国家局收取审批费
对Ⅱ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收取费用
三、收费标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项目金额类别临床讨论、人体观察审批费生产审批费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审批费技术转让、仿制审批费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初审复审初审复审初审复审第一类25003500430025000100001500150045300第二类2500350043002500010000第三类25003500350020000-第四类2000-350020000-第五类2000-350010000-附注:(1)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 20%审批费
(2)新药申请(包括新药临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