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系列全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股东不能任意提起要求确认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的诉讼,否则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阅读提示公司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此为公司法上的股东代表诉讼
而股东可否为保护自己利益而任意提起要求确认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讼,公司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本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范围、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一致性、我国法律保护交易的原则精神、公司治理内部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四个角度展开论述,最终认定原告虽然是持有公司100%股权的股东,但其要求确认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无效,仍属原告主体不适格
裁判要旨只有合同相对人和与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股东与公司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市场主体,股东不能直接对公司财产主张实体权利,因此股东也不能任意提起要求确认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讼,否则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案情简介一、中华兴业有限公司系华钜公司的全资股东
二、2015年9月15日,华钜公司与武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华钜公司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某大厦一至三层全部房屋出租给武宏,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9月15日至2039年2月29日,年租金、物业费共计280万元,五年内无变动,五年后视租用效益及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三年递增不超过5%)
三、中华兴业有限公司以华钜公司与武宏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主张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四、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驳回中华兴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中华兴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要点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只有合同相对人及特定第三人才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即只有合同相对人和与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兴业有限公司既非涉诉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对涉诉房屋租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