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2025 版)使 用 说 明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与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得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得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得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得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 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与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物业项目名称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得合法权益,法律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得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与《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得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得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得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得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得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得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得全体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得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得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得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得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