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25〕72 号)以及《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第一条 申请资助对象:(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四)行业技术联盟。第二条 具体资助条件如下:(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条件:公共创新平台必须是市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服务于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科技支撑体系,具体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定检测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进展服务条件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条件:1.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科技企业;2.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3.已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4. 创新平台投资总额一般要求在 5000 万元以上,承担企业出资占筹建经费 70%以上;5.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资助。(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资助条件:1.承担单位必须筹集专业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 50%以上;2.承担单位每年可为专业镇创新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平台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3.专业镇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资助。(四)行业技术联盟资助条件:1.发起单位不少于 5 个;2.成员必须是在东莞注册的科技企业;3.有法律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投入;5.有章程和活动规则。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第四条 具体资助标准与额度:(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立项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批确定资助标准、资助总额及资助方式;(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标准,市财政根据镇(街)财政资助 1:1 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资助标准,市财政根据镇(街)财政资助 1:1 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四)行业技术联盟的资助标准按其投入经费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市科技局负责将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