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建立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稳健进展,经人民银行批准,总行决定从1994年起对人民币资产负债实行比例管理,现将《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行人民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是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要求和我行具体实际制定的,鉴于实行这项制度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必须贯彻"积极改革、稳步过渡"的指导思想
二、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时期,总行将对省级分行下达贷款限额进行控制,即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贷款限额是指令性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各项比例完成情况好的,经总行考核批准后,可以增加贷款限额
三、指标管理体系中,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等六项比例指标今年开始执行
资金利润率、资本充足率(全行汇总考核)等>项指标可实行逐年提高的办法,但最后期限不得超过1996年底
贷款质量指标,现在达不到,各行具体讨论制定出分步实施计划,报总行批准备案,由总行和分行的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执行
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暂不作考核
四、存贷款比例指标,人民银行对中国银行要求按当年新增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总行对各行要求按当年新增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0%,其余的5%主要作为总行对信贷计划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进行调控的手段
五、各行应根据总行制定的比例要求,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报总行汇总、统一平衡并报人民银行同意后,作为正式计划下达
六、总行对存贷款比例按月考核,对其余指标按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达)
希望各行不等不靠,从总行的要求和本行的实际出发,有会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