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95
17•【文号】总工发[1995]12号•【施行日期】1995
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总工发〔199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工会
上级工会依照本办法对企业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四条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二)平等合作;(三)协商一致;(四)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六条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平等协商第七条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