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有关福利制度时间:2025-10-9 8:18:22 点击量:4354 一、假期制度 (一)节假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 1 天(1 月 1 日); (2)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5)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 月 4 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 月 1 日),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 1 天; 建军节(8 月 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形成七天的“黄金周”和三天的“小长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根据甬劳〔1998〕266 号文件规定,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职工不再实行探亲假制度
2、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3、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及职岗津贴、省直补贴、地方职务岗位津贴等 30%以内的,由本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