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住房困难(以下简称“双困”家庭),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低保对象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进展改革、价格、劳动保障、税务、土地、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来源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市、区人民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二)市、区人民政府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四)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市直管公有住房;(五)“双困”家庭承租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六)原承租户到期腾退的廉租住房;(七)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前款规定的廉租房源中,市、区人民政府新建、购置的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归市、区人民政府;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除捐赠者有特别约定的外,其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调剂分配使用
第五条 新购建、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一室一厅 30 平方米以内;二室一厅 45 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 60 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市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土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中有关税费的减免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三章 廉租住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