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分析探讨下文是一篇 CPA 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分析,文章内容包含三部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一、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的具体表现 虽然会计共组与税法在宏观上的基本方向一致,但是由于会计工作与是税法各自服务的对象不同,因此在一些具体的方面仍然存在着冲突,接下来主要从会计期间假设与所得税,权责发生制与营业税,复式记账法与营业税等三个方面的矛盾
并以此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到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之间的关系
(一)会计期间假设与所得税之间的冲突 所得税是税收在中影响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所得税在征收时实行两个著名的假设,一个是会计主体假设,另一个是会计期间假设,也就是说所得税的征收目标是企业会计主体,而征收的范围是在一定时间内,会计主体所取得的收入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企业中还存在另一种形式,那就是承包商,这时的企业法人可能并不是会计主体,而企业的会计期间可能也并不是现在的承包商,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甲将自己的企业于上半年承包给乙,这时候需要承包人乙缴纳所得税,然而由于乙经营不当导致企业在下半年出现亏损,并且亏损已经超过了上半年的收益,虽然下半年已经是甲在经营公司,但是税收是根据企业为主体的,因此税收会根据该企业上半年与下半年的收入来计算所得税,于是税收部门根据税法将上上班年的税收退还给该公司,然而这笔钱究竟是给甲还是乙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
(二)权责发生制与营业税之间的冲突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普遍使用的手段,也就是说有一笔交易权利和责任实际以及发生,但是货物或价款并没有收到,此时为了方便管理仍然根据收入计算,而营业税目前却是根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这已经存在了冲突,假如不出现意外还可以接收,但是一旦出现坏账或死账等,就会产生冲突,由于二者使用的记录原则不同,导致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另外,这也有可能会造成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