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条件及审批程序1、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①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②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但假如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③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④ 年龄 60 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①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② 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③ 为躲避惩处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① 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② 骗取保外就医的;③ 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④ 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⑤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⑥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⑦ 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① 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② 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③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保外就医审批程序(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
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
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