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以投毒罪判处污染环境者 盐城水污染嫌犯获刑 11 年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14 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 11 年
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另外,2005 年胡文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决定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 11 年
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因其为从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 年
盐都区法院认为,胡文标、丁月生二人在该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其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图明显,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后,胡文标委托律师于 17 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此前,中国在对类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南京大学法律学者顾翔认为,中国法院开始以新的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求处刑期也更长,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新闻背景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 2007 年 11 月底至 2009 年 2 月 16 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
今年 2 月 20 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 20 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 66小时 40 分钟,造成了巨大损失
名词解释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 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