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单元 海岛和海域的开发──以海南岛为例10.2 海南岛的开发和保护 相关素材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简介海洋有很强的自净能力,但是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进入海洋的废物超过海洋自净能力时,海洋就会遭受污染。因此,对海洋生态环境必须不断加以治理和保护。我国沿海地区在经济建设和海洋开发中也会产生大量废水、废物,通过不同方式排放入海,影响海洋环境。目前,我国沿海地区每年排放入海的污水约 90 亿吨,这些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是营养盐、油类和重金属;港口和航道建设每年有 8 000~10 000 吨疏浚物倾倒入海。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船舶事故,也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我国十分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社会各界保护海洋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海洋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1)海洋保护法制建设。我国政府在 1985 年 11 月加入了《1972 年伦敦公约》,后来又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1996 年 5 月 1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标志着我国海洋工作已与国际接轨。1982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本法律,对防止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船舶航行、废物海上倾倒、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等作了法律规定。此后,我国政府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法规,以及 10 余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规章和海水水质标准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技术规范。国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以及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业计划。我国已建成海洋环境监测网,包括在港口、河口、排污口设立了 242 个监测点,在海上设立了 232 个监测点,覆盖 50 万平方千米海域。我国还组建了海洋监察执法队伍,国家海洋局拥有 4 个海监大队,1 个“中国海监”航空队,23 艘海监船,2 架海监飞机,12 艘调查船,12个锚定资料浮标和 50 个海洋监察站,对重点海区、航道、海洋石油开发区、海洋倾废区、主要渔场及陆源排污口进行经常性监视监测,对船舶排污、石油平台井喷溢油及赤潮灾害进行应急监视和取证,对一些污染较重的海域及时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还在大连湾、锦州湾、胶州湾、长江口、珠江口等重点海域开展了环境管理和海洋倾废、石油勘探开发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的管理,建立起保护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