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差旅费及其它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公司国内差旅费及补助费管理,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应聘的员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公司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高陵、临潼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沟通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公司根据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进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股东会议讨论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董事长、总监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董事长、总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进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公司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人员赴外省出差,根据董事会议讨论制定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公司人员赴省内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