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25]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法律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法律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89 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卫 生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法律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法律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8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 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