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权益保障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权益保障 摘 要 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变成一个特别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家庭教育管理不当和监护缺失、学校教育的缺失和偏差、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社会保障措施不力都是造成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同时,中小学生自我维权意识不够和维权能力缺乏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保障农村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注重司法保障,重视学生自身维权的重要地位,建立一个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政府和中小学生个体组成的“六位一体”维权体系。 关键词 农村 留守中小学生 权益保障 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龙克琼,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4-164-02 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变成一个特别的弱势群体,其受侵害现象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加强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显迫切。因此,研讨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农村留守中小学生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人身权利受侵害 1.来自家庭的侵害 在农村,父母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封建传统观念强,并不知晓自己的孩子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权,而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打骂与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有些父母对孩子任意打骂,将孩子打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并非少见。由于农村中重男轻女思想较为严重,女性中小学生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各种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备受关注。 2.来自学校的侵害 农村留守学生缺乏家庭关爱,原来情感就比较脆弱,加之推断力和辨认能力还不高,在学校对老师更是一种敬畏的心态。一方面部分老师思想素养低,法律意识不强,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仅严重损害了这些学生的身心健康,尤其是他(她)们自尊心和自信心,也压抑了他(她)们的聪慧才智,影响其个性的健康进展;另一方面,在学校中,女性学生受性侵案件较多,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 3.来自社会的侵害 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年龄小或者较小,生活在相对封闭、落后的的环境里,思想单纯,经验不足,缺乏见识,识别能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