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局务会议制度一、局务会议由局长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二、局务会议参加人员:局长、副局长;各股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三、局务会议议题范围:1.理论和业务学习;2.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指示和决定,讨论贯彻意见;3.各业务单位汇报前段时间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4.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及贯彻执行意见,安排、部署民政工作;5.讨论民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6.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7.讨论民政工作改革与进展的重大举措;8.讨论审核重要文稿;9.需经局务会议议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四、凡需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股室、事业单位申报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交办公室汇总,由局长确定。五、议题一旦确定,申报建议股室、事业单位应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然后进行讨论决定。六、列入局务办公会议的议题,通常由分管领导汇报。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最后,由局长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组织、起草会议通知、 安排议题、分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做好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