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26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析[001](可编辑)精选资料浙江省工商局收集的银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个人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中:贷款人有权自行调低上述借款额度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评析:合同是基于对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的合意合同法第条规定借款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额度是借款合同最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贷款人可以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而自行调低借款额度违背了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的基本原理。、借款过程中出现借款人个人收入情况下降、信用状况下降、企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可视情况单方面调减和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评析:贷款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悖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并非是任意的不仅要有证据而且是较为严重的情形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在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或不能在期限内消除不安之情形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该条所列存在三方面问题:一、“个人收入情况下降、信用状况下降、企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这些情形在订立合同前都是可以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形“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表述不明确。上述情形不能成为不安抗辩的理由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违法。债权人如行使抗辩权需要有证据证明并且应当是主动向对方提出。三、如借款人提供了担保或者不安事由消除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如出现贷款人行使抗辩权的情形贷款人直接排除了借款人提供担保等的可能性。、担保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担保物时有权处置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财产。评析:当出现多个担保物同属于借款人时或多个担保物都是第三人提供时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贷款人是有选择抵押物顺序行使抵押权的权利。但是当一个债权出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共存时债权人行使抵押物的顺序是有先后顺序的法律规定须先执行债务人的担保物。“有权处置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财产”擅自扩大了贷款人处置担保物的权力。、债务人应将其与售房者之间的往来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向售房者缴纳的购房款、定金、费用以及售房者向其支付的违约金、违约利息、保险赔偿金等通过其开立在其银行的上述帐户进行结算。评析:该约定有悖合同的相对性。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主体是售房者与购房者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贷款人与借款人(购房者)法律上这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贷款人不是合同的其中一方其指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帐户结算必须在其银行中结算限制了债务人的选择权。、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债务人与售房者就本合同项下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的本合同自动中止。债权人有权根据上述纠纷的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评析:一、违背合同相对性的规定。二、贷款人滥用不安抗辩权。属债权人将与其无关事件或主观推断事项或不明确的事项作为单方中止、解除合同的事由并排除对方的抗辩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与售房者之间发生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的纠纷时此时发生纠纷的主体是债务人与售房者法律上与银行没有直接的关系。“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还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贷款人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或本合同规定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为担保财产办理足额保险。担保人中断或撤销保险的贷款人有权代其投保有关费用由担保人承担贷款人有权直接从担保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评析:一、银行无需通知借款人直接从其账户中划收是一种强行扣款行为是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的突出表现。法律没有赋予银行强制执法权银行以格式合同作为当事人同意会造成对借款人其他权利的侵害。二、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性财产有特殊的保护规定不得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金、养老金等“三金”。“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在未经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可能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