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及适用系列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理解及适用系列一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史进前言作为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历年整体纠纷案件中,始终凸显数量多,标的大的特点
尤其是因劳务分包引发的纠纷案件,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中之重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结合建筑业实践及特点,对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都作出了有别于以往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说该条款既是我们法律顾问在处理该类纠纷案件中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也给我们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日常施工生产中提供了弥足珍贵的风险防范依据
但是该《解释》从发布至今,第一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争议,第二对于我们在处理纠纷案件以及风险防范时如何正确、有效的使用,一直是我们法律顾问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笔者尝试结合集团公司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及常发案例,对该《解释》中部分重点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逐一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防范提示,如有不到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同仁指点
正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仍然应当按照无效合同中双方的约定支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