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律师解析变更合同条款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定金是否返还(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已使用化名)
案情李琦有两处房产,2014年12月18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与王月红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王月红向李琦购买诉争房屋一套,协议约定,王月红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由李琦签收后交由中介公司保管,待李琦和王月红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3日内,王月红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80万元,李琦同意交由中介公司暂保管,余款人民币90万元由王月红以贷款方式支付,王月红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7天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办理贷款所需一切手续
该协议第7条中双方约定:李琦接受本协议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王月红同意在李琦签署本协议后3天内与其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王月红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经支付给李琦的定金不予返还
12月18日,王月红向李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第二天,李琦签收后将该定金交由中介公司保管
12月20日,因王月红要求延长首付款期限,其最终未能与李琦签订买卖合同
12月22日,李琦与王月红在中介公司进行会谈,李琦当场向王月红宣读了《催告函》,要求王月红必须在12月25日之前依据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与李琦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算王月红违约,进而解除协议,从中介公司处取回定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王月红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当日,李琦与王月红对首付款期限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其后,李琦分别向中介公司及王月红发出书面通知,以王月红仍然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提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王月红没有回音,无奈之下,李琦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要求对王月红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的定金不予以返还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王月红给付李琦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不予返还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