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讼师的巧智古代讼师的巧智 多少见招拆招的讼师,才大心细,刀笔功夫惊人
观其笔下妙文,一字一笔,俨如刀剑,在在左右其事,生杀其人 古代中国,朝廷眼中,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治民之具的法律,只能操之于官府之手
但百姓一旦兴讼,还是离不开精通法律的讼师,以求胜诉
古往今来,讼师中不乏高人奇士,摘奸发伏,惊心动魄
多少见招拆招的讼师,才大心细,刀笔功夫惊人
观其笔下妙文,一字一笔,俨如刀剑,在在左右其事,生杀其人,笔尖横扫千军如卷席,每每叫人拍案叫绝
清代名讼师钱延伯,早年处理一难案
少女倚窗远眺,楼下恶少顿生恶念,对窗脱裤,嬉皮笑脸,猥亵难言
少女无意窥见,羞愤不能自容,唤来丫鬟哭诉,后上吊自尽
其父屡次控诉,官府以法无明文不准
钱延伯受二千金,状子中有两名句: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
此案之所以棘手,无非少女自杀,确非谋害,且属猥亵,又乏证据
《大清律例》规定:“凡语言调戏,手足勾引,因而致死者论斩刑
”恶少之恶行,谓为调戏,则无语言;谓为勾引,又非手足,断难坐以杀人大罪
讼师下笔如刀,轻轻添上“虽无”、“甚于”四字,将纨绔子弟之恶相,刻画得活灵活现
恶少终以大辟论罪,钱氏之名大噪
另有乡绅之女,为恶棍强暴,且勒索金镯而逃
罪犯落网,送至官署
乡绅欲置之死地,又不愿提及逼奸情形,向李讼师讨教
讼师听罢,将诉状中“揭被夺镯”四字,改为“夺镯揭被”,解释道:“前者目的在谋财,揭被不外是手眼而已,只犯一项罪名;夺镯揭被,则是先劫取镯子,后实施强暴,两罪俱发,必死无疑
”乡绅大为叹服
《清稗类钞》记载一则故事,有不孝子被老父告到官府,当时忤逆罪可判死刑
此人魂飞魄散,求助讼师
讼师便问:“有妻子吗
”那人说有,还很年轻美丽
讼师微微一笑:“写几个字让我看看
”然后模仿笔迹,提笔在那人两个手心里都写了字,告诉他说:“父亲可以告儿子,儿子却不能说父亲的不是
次日见官,只许痛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