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5 年修正本)(1995 年 10 月 9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 12 月 27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0 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5 年 7 月 27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 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鼓舞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阻碍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制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第六条 国家鼓舞、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应当为其保密,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 (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