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25〕5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和分级)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根据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建立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