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介入制度简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介入制度简介 摘 要 经过一百多年的进展,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除了法律之外,另一种有较多人选择的可以用来解决国际性商事争议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构并不是完全没有其漏洞的,例如其关于在国际商事仲裁进行中,第三人制度尤其是第三人如何进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就是一个尚未完善的领域,同时随着实践中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需求的增大,对其进行讨论成为一个不可避开的趋势,而国际第三人如何进入仲裁程序不可忽略。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诉讼程序 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李智远,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讨论生,讨论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049-02 在讨论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介入制度之前,首先要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概念进行定义。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是模仿诉讼第三人设置的一个概念,目的在于实现仲裁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中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因而他可以被这样认为,他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字者,由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关系,认为对仲裁标的或对仲裁结果存在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仲裁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仲裁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请求下或者经过一方或多方的同意,在仲裁庭组庭之前或者之后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案外人。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介入制度即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人如何进入仲裁程序的一种制度。 一、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介入制度的提议人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与仲裁申请人 1.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 关于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可仲裁地的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对仲裁当事人的界定,以是否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来作为判定是否当事人的标尺,可将其概括为仲裁当事人的“直接利害关系说”。 总的来说上述这种对仲裁当事人的界定是从实体争议解决的结果角度,对仲裁当事人进行的界定。它都概括性地表述了有权参加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主体的基本特征。这实际上是正当仲裁当事人的内涵。 2.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申请人 关于仲裁申请人则是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订有仲裁协议的法人、公司和其他组织,当约定的仲裁事件出现之后,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人,而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但是,在这个概念中会出现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