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2 0 00年 4 月 1 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 F 宁波;货物应于2 000 年5月 1 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 20 0 0 后4月 10 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 24 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 月 27 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 20 0 0 年 4 月2 7 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 5 月 5 日才开始装船,至 5 月 1 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 5 月 25 日抵达目得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 5 月1 5 日.但由于货物于 5 月2 5 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 )ﻫ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得赔偿范围?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就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得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得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得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就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得情况下签发得提单。( 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 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得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4 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得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2、中国得甲公司与美国得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