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制度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三)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五条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二)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 5%);(三)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六条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防治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讨论提出工作任务和重点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防治资金实行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第八条实行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包括:(一)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二)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予以定额奖励。(三)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