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法律规范学校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益,确保学校各种设备设施能正常安全运行,现就学校维修方面事宜特做如下规定:一、所有设备设施维修归口到总务处管理。二、自然损坏的设备设施需要维修时,各处室主任必须提前3个小时进行书面通知。500元以下者报总务处主任审批,500元以上者报校长审批。三、各处室对人为破坏的设备、设施必须进行仔细核查,及时报总务处相关人员按损坏程度核定赔偿金,所分管处室负责人要对当事人进行批判教育,并负责追讨当事人对所损坏设备设施的赔偿金。所有赔偿金都必须交到财务室开票,总务处见财务室开出的票据和处室主任的书面报告后进行维修,否则不予办理(报告审批程序与自然损坏相同)。四、对于相当重要或对人身安全构成威协的设备设施的维修,处室主任应当机立断地进行处理,可不报告,先处理,且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好。但金额较大的维修要与校长或总务主任通气,事后应在一天之内报告总务处登记。五、各处室分管场所、设备设施分工如下:1、总务处负责学校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管理。2、教务处负责图书室、老师办公室及体育等设施设备管理。3、政教处负责教室的所有设备设施管理。4、办公室负责会议室、阶梯教室等设施设备管理。5、安全办负责设备设施的保管,发生盗窃后应及时报告。6、教技处负责电子备课室、机房的所有设备设施管理。7、团总支负责各种宣传设施的管理。各处室主任要对所分管的设备设施和学生活动实习场所常常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维修。学校财产损坏赔偿的管理制度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减少损耗。同时培育老师(职工)、学生的公德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指学校财产包括: 1)除老师(职工)、学生个人物品以外的所有学校财产。如: 办公室、教室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电器、教具; 理、化、生实验设施和器材(教具、标本)、音体美设施和器材、图书和字画; 室内外消防器材、各种设施、电器、线路等。 2)包括学校所有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屋面、栏杆、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本制度所指损坏(遗失)包括: 1)无意或故意在教学(办公)、学习(含学科竞赛、二课堂、创新大赛等)过程中,不正确使用(或操作)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2)无意或故意涂画、污损(如:粘贴、打球、手印、脚印等)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