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法人是学校执行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负领导责任
学校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给予通报批判并追究其责任: 1、对上级关于治理中小学违规收费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讨论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或者没制定实施办法、不仔细组织实施的; 2、未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卡管理制度的
三、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2、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3、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征订、购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报刊、挂图、音像制品、教辅资料等其它商品的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4、擅自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等其它项目收费的;5、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的
6、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和变相没收学生钱物的;7、强行为学生代办保险的;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1、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3、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的
五、审核人或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1、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