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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部门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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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部门协调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营造一个团结、务实、高效的内部环境,创一流的服务,就必须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部门实行无障碍沟通,特制定本制度。一、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确保不因岗位职责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学校办公室为各部门协调负责部门。相关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工作,贯彻落实的各项措施、建议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可向学校办公室汇报,由学校办公室安排落实。三、各部门要依照职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职能发生交叉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妥善理顺工作关系,不得争权扯皮或过多强调本部门利益,遇事要主动沟通,仔细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四、对安排的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五、对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协调配合工作的,必要时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工作协调。协办部门负责人需亲自到会,并及时配合开展工作。六、需协调配合工作的相关部门之间的重要、紧急文件资料,需办理移交签收手续,以明确办结公文时限责任,促进部门之间的整体观念和协调配合意识。七、对涉及到需不同部门联办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要根据事项涉及的内容,与协办部门负责人根据办事程序共同做好相应工作。主办部门负责人在业务事项办结后,要向协办部门负责人通报、并向有关领导反馈落实处理结果。八、未经部门之间充分协商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问题,不得直接上报领导。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报请学校分管领导讨论时,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意见不一致的原因和理由,便于领导裁决。九、对各部门间因职能交叉导致业务办结时限不能按时完成或部门之间有推诿扯皮或一方拖延不决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学校办公室按奖惩规定给予处罚。十、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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