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规定学校食堂管理规定为仔细执行《食品卫生法》,全方位、多侧面强化食堂管理,保证食堂的效劳质量,为师生制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规定:1、各食堂承包者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学校及职能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服从领导,自觉遵守本规定
2、承包经营者必须根据地方主管部门规定,办全各种营业证件
所有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经伙管会验证同意前方可上岗
假设有违反,每人次处分 50 元
工作时做到着装干净,按规定穿戴,挂牌效劳,违反一项处分 20 元
3、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仔细落实《食品卫生责任书》
违反一项,罚款50 元
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对食堂承包者罚款 2000 元,并负责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文明经营、礼貌待人,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如与学生发生争吵、打架,有一次罚款 100 元,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解除承包合同,赔偿损失,并追究刑事责任
5、凭卡供给,不得收取现金和欠帐经营〔特别情况下经批准除外〕,发现收取现金一次罚款 50 元,欠帐一人次罚款 100 元
6、按规定时间供给饭菜,不在规定时间供给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7、提倡从业人员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灶台操作和出售饭菜时吸烟,一人次罚款50 元
8、所售食品一般要求是自制品
如转批校外食品必须征得伙管会同意,并索查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检查发现一例“三无〞食品进食堂,扣款50 元
9、必须执行“食品留样制〞
食堂凡供给学生菜肴必须留样,且冷藏保管 24小时,以备发生特别情况时用
10、食堂开业、休业,必须服从伙管会安排
除放假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外,因故暂停营业须经伙管会同意,否那么一次罚款 200 元
情节严重或造成学生生活秩序混乱的,罚款 500 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包资格,没收预缴经费
11、各食堂每十天拟定一次菜谱,注明每份主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