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赵某与浙江某建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
2009年,赵某以浙江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浙江某制冷剂位于衢州市东港某地的办公楼和厂房建筑工程
赵某负责工地施工管理工作
2009年12月1日,赵某、刘某签订《劳务协议书》,将上述工地的泥工、木工、架子工等工作分包给刘某
刘某按约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人工资由刘某直接发放
2010年10月,工地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使用
2011年1月29日,被告赵某与刘某进行结算,确认尚有240000元工程款未付给刘某,赵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
2011年3月以后,刘某多次要求赵某和浙江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均遭拒绝,并且之后赵某离开原住所,下落不明
办案思路和过程: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胡文杰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整理办案思路:本案挂靠人赵某财务状况已经恶化,无力承担债务,并且下落不明,判决让其承担责任意义不大,而被挂靠公司经济实力较强,一直运营正常,有履行能力
原告方目的是为了拿到拖欠的工程款,而非仅是一纸判决,所以需要将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均列为被告,让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实现诉讼的目的
胡律师分析案情,理清三者法律关系:挂靠人赵某与被挂靠单位建筑公司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应属无效,刘某与赵某间签订的劳务协议亦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要求赵某支付工程款;浙江某建筑公司因与赵某间存在挂靠关系,在赵某下落不明和三者之间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浙江某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有了办案思路后,接下来要完成的是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中刘某仅提供了刘某与赵某签订的劳务协议和赵某出具的欠条,仅凭这些证据不足以让浙江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为到达诉讼目的,原告需要收集以下三方面证据:一、证明浙江某建筑公司承接工程的证据;二、证明赵某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证据;三、证明刘某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