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讨论———以迁徙自由为例一、基本权利与人权、宪法权利的分野基本权利(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从字面看来即与人权(human rights)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人权概念已历经三代进展,但其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经典表述仍然揭示出其最本质和深刻的意涵: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一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进展。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授予,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不可否认,人权无论作何解释,也不可能摆脱其源自西方所带有的英美语境特征;但同样无可辩驳的是,随着中国自 1991 年首次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以来共发布的 10 部人权白皮书,以及 2025 年人权入宪,都愈加明白无误地昭示着我国同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场。而这也正是人权最显著的特征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具有的权利一个多少有些理想主义的自然法意义上的实践体现;当然,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正是每个以人为本的文明理性的社会所应共同遵循的价值准则。 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s)则显然是实在法层面的概念,其仅指确切规定在宪法文本中的权利。所以,笔者有着同样的质疑,(基本权利的)定义将宪法确认和最重要放在同一层面来界定宪法中的权利,但这两个标准又并不完全相容,使基本权利的标准不清:到底是基于宪法确认,还是基于最重要才成为基本权利的?为解决这一理论问题,笔者大胆提出以下观点:基本权利是介于人权与宪法权利之间的概念人权是人生来即享有的、无关乎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规范是否规定的权利;宪法权利是宪法文本确认公民享有的权利;而基本权利则是人权中最为重要、基本的,宪法文本所应当规定的那部分权利所以相对于人权而言,基本权利是实然的;相对于宪法权利而言,基本权利又是应然的。这三个概念实际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基本权利是沟通人权与宪法权利的桥梁,它促成了从人权到宪法权利的转化。不难想象,在无知之幕笼罩下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人权)并无任何分别;但随着国家和宪法的产生,何种权利应认为个人的基本权利,这自然随着时代的思潮与各国制宪者的见解而异制宪者所带有的不可避开的意识形态和时代局限性使得他们意识到并非所有人权都符合国家的国体、国情,而宪法特有的极强的政治性恰如其分地反映了这一点,使得不同宪法中所应保...